石庆辉、熊成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17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178号之一案件名称
石庆辉、熊成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庆辉;熊成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庆辉,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明,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熊成洲,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石庆辉与熊成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庆辉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廖屹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车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14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开原支行、孙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