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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庆辉、熊成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1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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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1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庆辉、熊成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石庆辉;熊成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庆辉,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明,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熊成洲,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石庆辉与熊成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庆辉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廖屹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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