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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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7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某;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海云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新华路三段。身份证号码:2102251982××××××××。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景源名郡小区28a#1-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70XXXXXXX。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毕某,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文化街。身份证号码:210225198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某、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282584.35元及利息,诉讼费4846元,执行费424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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