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严国强、侯志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6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675号
  • 案件名称

    严国强、侯志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严国强;侯志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675号申请执行人:严国强,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侯志刚,男,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严国强与被执行人侯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严国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严国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31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侯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侯志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侯志刚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侯志刚发出传票一份,通知侯志刚于2021年3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侯志刚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3月17日、2021年3月18日、2021年5月30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侯志刚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志刚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志刚名下有不动产、和保险。五、2021年7月5日,将被执行人侯志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侯志刚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志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七、2021年9月10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严国强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侯志刚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八、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严国强进行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志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严国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志刚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严国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晓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