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华与蔡庆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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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942号案件名称
周福华与蔡庆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福华;蔡庆珍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942号申请人:周福华,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蔡庆珍,女,192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周福华与被申请人蔡庆珍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周福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福华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周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全敏敏书 记 员 刘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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