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伟、任科郡等任新博、博乐市天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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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01执813号案件名称
杨建伟、任科郡等任新博、博乐市天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建伟;任科郡;任新博;博乐市天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70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伟,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任科郡,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博乐市天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任新博,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博乐市天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742247168B,住所地博乐市长城东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伟与被执行人任科郡、任新博、博乐市天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杨建伟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701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道朱力加尼丁审判员 帕木审判员 刘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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