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晓、李秀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45号案件名称
张世晓、李秀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世晓;李秀蓉;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045号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十字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建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世晓,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被告:李秀蓉,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晓、李秀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已于庭前将剩余房款补交,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高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猛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段金师与李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119号之一 下一篇 温某某、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保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