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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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729号案件名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范成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729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范成波,男,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曹青青书 记 员 卞 正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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