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建朵、蒲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3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384号
  • 案件名称

    于建朵、蒲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于建朵;蒲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384号原告:于建朵,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被告:蒲越,男,1988年12月5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朵诉被告蒲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朵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蒲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建朵对被告蒲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朵撤回对被告蒲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于建朵负担。审 判 员 苏新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相胜书 记 员 王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