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朵、蒲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3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384号案件名称
于建朵、蒲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于建朵;蒲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384号原告:于建朵,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被告:蒲越,男,1988年12月5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朵诉被告蒲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朵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蒲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建朵对被告蒲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朵撤回对被告蒲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于建朵负担。审 判 员 苏新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相胜书 记 员 王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段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4执530号 下一篇 杨三界与王开照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56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