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峰、刘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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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471号案件名称
张庆峰、刘淼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庆峰;刘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471号原告:张庆峰,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告:刘淼,男,成年人,住绥化市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峰与被告刘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庆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峰与被告刘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庆峰负担。审判员 李 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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