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崇斌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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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291号案件名称
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崇斌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王崇斌;张永强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睢县袁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26618638077法定代表人:陆根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崇斌,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睢县。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自然资源局职工,住睢县。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王崇斌、张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42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即日起给付申请人代偿款10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崇斌、张永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多次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劵、股权车辆等财产。现已对二被执行人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三、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地产。通过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四、申请人也不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六、已将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拘留决定书。七、对被执行人及其生活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崇斌、张永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睢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王海涛审判员 余伟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牛渤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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