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李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6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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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6476号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李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李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6476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三环西七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霍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鑫,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鲸,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与被告李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珊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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