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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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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92民初1658号
  • 案件名称

    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2民初1658号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27号501室。法定代表人:郭恩伟,系该公司经理。(未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建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晓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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