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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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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836号
  • 案件名称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836号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路金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艳,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经营者:马家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建翀。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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