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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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836号案件名称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836号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路金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艳,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经营者:马家磊。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建翀。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竹笺斋野枫图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晓平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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