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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海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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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370号
  • 案件名称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海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海兵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昌泰大厦17层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6000077L。法定代表人梁华强;被执行人:金海兵,男,汉族,1988年0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海兵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306.42元,现已执行标的2570.49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海兵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海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金海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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