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均与李晓芳,苏郑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财保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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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财保264号案件名称
石明均与李晓芳,苏郑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石明均;李晓芳;苏郑洲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264号 申请人:石明均,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淑容,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郑洲,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2日,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申请人:李晓芳,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石明均与被申请人苏郑洲、李晓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石明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9月8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保全。申请人石明均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5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曾 琳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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