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宗良与杨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财保2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财保257号案件名称
郑宗良与杨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宗良;杨艳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257号 申请人:郑宗良,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舟,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艳,女,土家族,生于1981年9月26日,住重庆市秀山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郑宗良与被申请人杨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宗良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8月3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保全。申请人郑宗良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林林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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