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教、王月莲等佟元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623号案件名称
郭学教、王月莲等佟元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学教;王月莲;佟元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郭学教,男,1963年9月8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月莲,女,1961年3月4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佟元昌,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学教与被执行人王月莲、佟元昌(2020)新4022民初7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月莲、佟元昌所涉案款共计10,000元,已履行3849.9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剩余6150.08元案款,被执行人王月莲、佟元昌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郭学教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王月莲、佟元昌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郭学教可以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王月莲、佟元昌承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并同意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名下相关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2民初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国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637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与宿迁大鱼家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苏1302执保2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