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平与王凤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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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12号案件名称
周国平与王凤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国平;王凤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平,男,生于1949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王凤强,男,生于1974年9月8日。本院在执行周国平与王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凤强应向周国平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因王凤强逾期未完全履行义务,周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凤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王凤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王凤强自愿于2021年12月6日前(回收债权)清偿周国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二、由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凤强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园城的房产,如王凤强在2021年12月6日前不能付清所借债务,由法院依法处置查封房产,用所得价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并自愿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紫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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