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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梅、李峡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03民初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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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03民初2405号
  • 案件名称

    潘学梅、李峡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潘学梅;李峡民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03民初2405号原告:潘学梅,女,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李峡民,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潘学梅与被告李峡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潘学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学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学梅承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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