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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文丽、么旭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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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19号
  • 案件名称

    常文丽、么旭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常文丽;么旭辉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9号申请人:常文丽,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么旭辉,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常文丽诉被申请人么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580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常文丽请求解除被申请人么旭辉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318,195.2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么旭辉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318,195.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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