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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平安社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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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825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平安社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平安社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825号原告:天津平安社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南段西侧水晶城香溪园24号楼201。法定代表人:任亚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学湖里16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岩威,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平安社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平安社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当前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整理证据,同时与被告天津市巨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协商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自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平安社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平安社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单田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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