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6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672号案件名称
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672号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爱贤街8号19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鲜芳,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清,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迎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祁文莲、李承锴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2号之一 下一篇 本院综合审判庭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681执保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