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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伟涛、黄金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4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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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4698号
  • 案件名称

    肖伟涛、黄金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肖伟涛;黄金金;项城市野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4698号原告:肖伟涛,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生,住项城市。被告:黄金金,男,汉族,1995年10月16日生,住项城市。被告:项城市野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湖滨路和平安大道交叉口北2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邓小飞,公司经理。原告肖伟涛诉被告黄金金、项城市野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黄金金立即支付购房款45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项城市野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8日原告经被告项城市野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将位于项城市的房屋出卖与被告黄金金,约定价款65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20万元。因被告黄金金急于结婚用房,就与被告项城市野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起与原告商议20万元作为首付款,先让被告黄金金使用房屋,余款一个月后全部付清,被告项城市野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愿意进行担保。后原告将房屋交付于被告黄金金,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可是一直到2021年7月被告一直未付剩余房款,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钱,被告项城市野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诺如到2021年8月3日,仍不能付款,自愿承担利息,并让被告黄金金搬离原告出卖的房屋,付完全款后再行入住。后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果。故,原告认力二被告不守诚信,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及联系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40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周恩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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