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哈斯达布拉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4民初22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民初2280号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哈斯达布拉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鄂托克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哈斯达布拉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4民初2280号原告:鄂托克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MAONMCLK8R,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木凯淖尔街东太阳城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4号。法定代表人:马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升起,系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斯达布拉干,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托克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斯达布拉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鄂托克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向日葵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呼格吉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晓 梅书 记 员 哈 丽 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