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谢水英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2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263号案件名称
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谢水英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谢水英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26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长征花园1号楼1栋114房。法定代表人:龙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钟波(特别授权),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东湖塘镇太平桥村龙坑组18号,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谢水英,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水英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执行代理人钟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326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鹏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陈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建旺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严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332号 下一篇 建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邢殿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