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纯伟、樊月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4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495号案件名称
艾纯伟、樊月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艾纯伟;樊月霞;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495号原告:艾纯伟,男,1978年7月8日出生,农民,户籍地为凤城市,现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丙振,辽宁叶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月霞,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94-3号。法定代表人:仲丛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铁,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纯伟诉被告樊月霞、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纯伟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纯伟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樊月霞承担。审判员 杨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灯亮、蔡怀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2执3374号 下一篇 覃善云、李瑞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恢1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