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田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3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325号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田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田惠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住北票市南山街。法定代表人:赵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奇,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职员,住北票市。被执行人:田惠军,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北公证经字第68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北公证经字第68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久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继祖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6627号 下一篇 史海洋与宿迁市柜族集装箱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苏1302执保2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