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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田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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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325号
  •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田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田惠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住北票市南山街。法定代表人:赵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奇,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职员,住北票市。被执行人:田惠军,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北公证经字第680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北公证经字第680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久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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