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晟典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宗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8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83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晟典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宗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晟典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宗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83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晟典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4096380545N,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汇达街54号。法定代表人:伊同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宗昌,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申请执行人大连晟典建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1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静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