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莲、青海隆德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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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432号案件名称
赵雪莲、青海隆德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雪莲;青海隆德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432号原告:赵雪莲,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隆德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4FG09T,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凤凰小区2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海卿,该公司聘用员工。 原告赵雪莲与被告青海隆德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赵雪莲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雪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雪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雪莲负担。 审判员 刘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焕焕书记员 冯文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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