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果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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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302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果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果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302号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菊,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果园。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果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臧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吴纤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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