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静、郑央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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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364号案件名称
韩秀静、郑央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韩秀静;郑央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364号原告:韩秀静,女,汉族,1961年3月31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金喆,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央岚,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静诉被告郑央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静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1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盈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欣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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