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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建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5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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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5402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建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建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540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0007039821C。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被执行人:佛山市建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宝东路16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区7座102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42R5XB。法定代表人:蒙建毅。关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佛山市建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佛山市建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佛环0302罚[2020]第E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追缴罚款14000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行审38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建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登记。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联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登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受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604执15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广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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