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福明与《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8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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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8816号案件名称
郭福明与《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福明;《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88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福明,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哓洁,北京宏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魏均民,总经理兼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鹏,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福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医学杂志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福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我一审提出的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劳动合同终止及有关事宜的协议书》是在中华医学杂志社明确告知我补偿金内容,以及该协议与我提出的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的争议事项无关的情况下签署的。该协议书中发给我的一次性补偿金仅包括离职补偿金、2020年的延后发放月工资及2020年10月的工资,并未包括2017年至2020年的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中华医学杂志社自2017年以来形成多年的欠发薪酬惯例,月工资仅按80%发放,剩余部分在年终补发,但实际并没有足额补发。中华医学杂志社辩称,终止劳动合同时已经给予郭福明一次性补偿,双方已经签了协议确认再无争议。我社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郭福明的上诉意见。郭福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华医学杂志社支付我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78516元;2.判令中华医学杂志社支付我2015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4746.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福明于2015年10月12日入职中华医学杂志社,双方之间签订有期限至2020年10月1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郭福明岗位为“信息技术”,每月实发工资金额不固定,每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2020年9月22日,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终止及其有关事宜的协议书》,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11日到期终止。郭福明、中华医学杂志社均认可上述事实。2020年10月13日,郭福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中华医学杂志社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中华医学杂志社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362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郭福明与中华医学杂志社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郭福明其他仲裁申请。郭福明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郭福明、中华医学杂志社均认可2015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郭福明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借款申请人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011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和录音文档,以及欠付工资明细表,用以证明中华医学杂志社未足额发放其工资、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中华医学杂志社对郭福明提交的欠付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为证明双方已签署过协议再无争议,中华医学杂志社提交了《劳动合同终止及其有关事宜的协议书》及回执,该协议内容载有“为做好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终止时间……;二、工作交接……;三、离职期间管理……;四、经济事宜1.本协议签订且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税前115135.37元,于2020年10月28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五、离职后管理……4.双方确认,前述款项为乙方为甲方工作及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薪资、奖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5.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再无争议不涉及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确认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提出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权利主张或异议……”。郭福明认可《劳动合同终止及有关事宜的协议书》的真实性,亦认可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中华医学杂志社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税前115135.37元,但称经与中华医学杂志社确认,该一次性补偿由三部分构成,即5个月工资的不续签合同离职补偿金、2020年1月至9月延迟发放的工资及10月份7天的工资,不包含其他款项。一审法院认为:中华医学杂志社、郭福明均认可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此予以确认。郭福明认可《劳动合同终止及有关事宜的协议书》的真实性,且认可中华医学杂志社己向其支付上述协议书中所载款项,故对此亦予以确认。中华医学杂志社认可郭福明提交的录音文档证据的真实性,录音文档中郭福明虽对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构成和双方再无争议的条款提出异议,但录音文档内容并未明确认可协议中约定的款项不包括郭福明本案诉讼中的工资差额和未休年休假工资。郭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协议书中条款可能存在对其不利内容的情形下签署了协议,应对其所签署的书面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协议书中明确载明补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并约定双方再无争议及乙方确认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提出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权利主张或异议,故对中华医学杂志社关于双方已再无争议的主张予以采信,对郭福明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郭福明与《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郭福明的诉讼请求。二审补充查明中,郭福明补充提交其各月工资的明细单,显示2015年-2018年的各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项补贴,以及绩效工资各项金额构成,各月工资总额均在10000元左右,另有2016年12月发放激励绩效及年终奖、2018年年终补发工资;2019年、2020年的各月工资没有分项构成,均在绩效工资项下载明月工资金额,各月工资总额均在12000元左右,另有2019年年终补发工资及年绩效工资。同时,郭福明提交其与中华医学杂志社新媒体部副主任李**于2020年7月27日的对话录音,以及《社有限责任公司绩效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草案2015-4-23)和《社有限责任公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草案),主张其所在部门实施的薪酬发放制度每年都在变化修改,但从未经过工会批准,没有公告,也没有告知其本人,导致其在2017年至2020年的工资未足额发放。郭福明补充提交其与中华医学杂志社办公室主任徐妍、办公室负责人事的姜伟于2020年9月21日、22日的对话录音,其中内容显示,郭福明在详细询问了中华医学杂志社拟向其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构成及计算金额后,提出其尚有去年年休假5天、前年年休假5天没有被允许休,以及自2017年有部分工资未足额发放,并对《劳动合同终止及其有关事宜的协议书》中“五、离职后管理”项下的4、5条款内容提出不予认可,要求去掉或修改该条款内容,明确其保留对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的事项提出异议权利,并非双方之间再没有任何争议。徐妍、姜伟二人对郭福明答复并解释称,年休假一定是当年休完的,不让你休,你可以逐层申诉,与劳动合同终止这个事情是两码事,多年前的事情不能同这个混在一起,如果你认为有争议,你以通过另外一个渠道,你该怎么争取你的利益去另一渠道去争取,跟这个是两回事,这个是跟你终止协议,这是两回事,这个是指劳动合同终止这个事情,你不能把所有事情都搁在一起,什么事情分开走;你对协议终止没有异议,对补偿金也没有异议,所以就是终止协议的这个东西你就可以签了,至于你说的其他问题,这是两个事情,不能把所有的事情归在这一个协议里头来解决,这是不可能的。中华医学杂志社表示对郭福明补充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录音内容并不能体现中华医学杂志社拖欠郭福明的工资,且录音均形成于与郭福明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之前,是双方对终止劳动关系的协商过程。另查,郭福明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曾提交过上述与徐妍、姜伟二人的谈话录音,中华医学杂志社表示庭后核实录音真实性,但未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提交核实意见。此外,中华医学杂志社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中华医学杂志社与郭福明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均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且由中华医学杂志社向郭福明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就此,双方签署协议确认上述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郭福明在上述协议签署之前已提出除劳动合同终止及双方确定的补偿金之外,其另对2017年以来的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事项存在异议,并对协议书中所载一次性补偿金为中华医学杂志社应向其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双方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再无争议的条款内容表示不予认同和要求删改。而中华医学杂志社以协议书中该条款不影响郭福明对其他异议事项另行主张权益为由要求郭福明在其单位拟定好的协议书上签字,为此郭福明以声明保留其提出其他异议权利的情况下签署了该协议书,故协议书中上述限制郭福明权利的概括性兜底条款并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内容无效,郭福明有权就其其他异议事项另行主张权益。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中华医学杂志社与郭福明虽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薪资标准,但中华医学杂志社按照本单位实际实施的相关薪酬制度按月发放了郭福明薪酬。依据郭福明提交的工资明细显示,中华医学杂志社在2016年至2020年间发放郭福明薪酬的薪资结构虽发生了变化,但按月发放部分的薪资金额并未降低且有所增加,仅在年终绩效金额的发放上各年不同,且各年薪酬总额相比较2016年有不同程度降低。上述薪资发放情况是中华医学杂志社行使企业管理自主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郭福明所述中华医学杂志社应以2016年薪资发放的总额为标准向其补付2017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郭福明提出的未休完年度年休假问题。郭福明在与中华医学杂志社人员交涉《劳动合同终止及有关事宜的协议书》事宜时已提出其有2019年5天、2018年5天的年休假在当年未被允许休,中华医学杂志社人员答复年休假当年有效,过后没法计算,且与终止劳动合同补偿事项是两回事不能混同,故郭福明现主张上述未休年休假工资,中华医学杂志社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报酬补偿。综上所述,郭福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郭福明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898.97元;四、驳回郭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郭福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蒋媚书 记 员 蒋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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