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兆武、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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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865号案件名称
孟兆武、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孟兆武;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孟兆武,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申请人: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住所地:乌苏市车排子镇中心小学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76QC73A。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73758元及利息30610元,案件受理费3848元,执行费60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起2021年9月1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共查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冻结。 3、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的证券、在本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况且该厂法人已变更; 4、于2021年4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乌苏市不动产中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于2021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室9月11日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无房产,被执行人新疆福日棉业有限公司一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兆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审判员 李新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维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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