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翟思宇、牛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550号
  • 案件名称

    翟思宇、牛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翟思宇;牛奔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翟思宇,女,200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牛奔,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申请执行人翟思宇与被执行人牛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3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卷、网络银行、不动产、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扣留被执行人牛奔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新0104执3721号案件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24064.04元,因尚未执行到位金额,故暂无法提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牛奔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名单。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翟思宇表示认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翟光辉审判员    张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康磊磊书记员    苏诺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