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宾、勾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7执22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7执2297号案件名称
李小宾、勾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小宾;勾志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7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宾,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生,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勾志华,女,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小宾与被申请执行人勾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527执22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李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晓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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