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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宾、勾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7执2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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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7执2297号
  • 案件名称

    李小宾、勾志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小宾;勾志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7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宾,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生,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勾志华,女,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小宾与被申请执行人勾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527执22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李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晓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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