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某某营业部、康平县某某养殖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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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700号案件名称
康平县某某营业部、康平县某某养殖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康平县某某营业部;康平县某某养殖场;康平县某某公司;王某某;康平县某某猪场;何某;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康平县某某营业部,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康平县某某养殖场,住所地康平县。负责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被执行人:康平县某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西关屯乡西关屯村。法定代表人:朱静。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被执行人:康平县某某猪场,祝所地康平县。负责人:何某,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锡伯族,住康平县。被执行人:何某,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锡伯族,住康平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申请执行人康平县某某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康平县某某养殖场、康平县某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康平县某某猪场、何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2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康平县某某养殖场、康平县某某公司、王某某、王某某、康平县某某猪场、何某、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康平县某某营业部欠款1420000元。权利人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房产、国土、证券部门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和社区的调查,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账户共计39000元给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房国军审判员 董国祚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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