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飞玲、李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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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262号案件名称
杨飞玲、李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飞玲;李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杨飞玲,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广东诚公(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磊,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居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杨飞玲与被执行人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飞玲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磊偿还借款本金9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利息应扣除2018年11月17日已支付的2.9万元),并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杨飞玲,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2024元及申请执行费1246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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