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奥林、高鹏飞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8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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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8693号案件名称
王奥林、高鹏飞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奥林;高鹏飞;河南立鑫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8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奥林,男,199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壮志,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鹏飞,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毋俊杰,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南立鑫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33号1号楼3单元12层243号。法定代表人:樊站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奥林因与被上诉人高鹏飞、原审第三人河南立鑫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奥林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奥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奥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上诉人王奥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庆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赵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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