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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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378号案件名称
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肖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37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8XXXXXW。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200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832001××××××××。被执行人:王某,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831975××××××××。被执行人:肖某,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51976××××××××。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831977××××××××。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肖某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33795.2元及利息,诉讼费1046元,执行费648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履行欠款本金10000元尚拖欠本金23795.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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