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龙石业有限公司、岳阳宏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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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123号案件名称
湖南万龙石业有限公司、岳阳宏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万龙石业有限公司;岳阳宏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民终2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万龙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太阳桥建材市场一栋五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萃,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宏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476号。法定代表人:周红辉,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南万龙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宏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宏辉酒店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支付104120元。二、由宏辉酒店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万龙公司与宏辉酒店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有八个消防电梯需要安装石材,地面面积没有减少,且还有增加,电梯门套已安装在原有物业消防电梯,事实上万龙公司所耗石材和人工超出了原有设计,万龙公司没有要求增加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将80000元酌情减少为60000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民法中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定准则,故应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2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万龙公司提供的石材厚度未达1.8厘米,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开庭后法官同万龙公司、宏辉酒店一起在现场用游标卡尺对的石材厚度进行了测量,石材厚度均已达合同约定的厚度,因此万龙公司没有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对价款酌情减少6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未对万龙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的关于安装134个茶水台,每个180元的主张予以处理,应由宏辉酒店向万龙公司支付茶水台安装费用共24120元。宏辉酒店答辩称,一、宏辉酒店与万龙公司签合同前曾口头约定八个消防电梯均由万龙公司安装大理石,但最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我们将要增加的消防电梯改成了西面的消防楼梯。二、万龙公司所安装的大理石均不是按照图纸标准施工,导致现在还在安排师傅维修。三、万龙公司在合同中并未提及洗手台,故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万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宏辉酒店清偿拖欠万龙公司的工程款274258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宏辉酒店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龙公司与宏辉酒店于2019年7月27日签订了一份维也纳酒店的《石材供货合同书》,合同约定万龙公司为宏辉酒店维也纳岳阳东站店提供9个电梯厅、135个客房的石材供应和安装(包含洗手台),价款为650000元,后又增加8个消防电梯的石材及安装,价款80000元,总价款730000元,约定主材为新西米,厚度为1.8厘米,所供产品须符合国家合格品质量标准,按照宏辉酒店提供的尺寸进行加工,必须按照维也纳总部的要求施工、保持、保量、包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宏辉酒店代表(提供人)签订订货验收,视为万龙公司交付产品质量合格,作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按照合同30%支付订金,按工程进度80%完成量结算,余20%营业后年底前结清。合同签订后,万龙公司提供石村并就9个电梯厅、135个客房(包含洗手台)进行安装,并就宏辉公司原确定的8个消防电梯处除电梯内地面以及电梯门头外,其余部分进行石材安装,因规划原因,8个消防电梯没有安装,针对电梯内地面以及电梯门头也就没有石材安装。万龙公司就窗台、淋浴房地面走水板、淋浴板、电梯厅等处部分供应的石材只有1.5厘米厚,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1.8厘米厚。2019年9月7日,宏辉酒店向万龙公司提出万龙公司的石材供应没有达标,只有1.5厘米厚,不符合约定的1.8厘米厚,要求万龙公司更改材料,并在2020年4月15日要求万龙公司返修,万龙公司就返修未答复。宏辉酒店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2月13日进行营业。宏辉酒店先后向万龙公司支付了479862元。此外,经一审法院向宏辉酒店就石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确定予以释明,宏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减少价款处理。上述事实由万龙公司提交送货单、买卖合同、工作联系单、对账函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万龙公司主张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是石材供货合同,但从内容看,万龙公司的义务是向宏辉酒店提供石材并按照宏辉酒店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且约定的价款为总价款,包含材料和安装人工等费用,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万龙公司主张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予以确认。双方约定增加8个消防电梯的石材及安装,价款80000元,因宏辉酒店原确定的8个消防电梯因规划原因未安装,万龙公司对宏辉酒店原确定的8个消防电梯处除电梯内地面以及电梯门头外,其余部分进行石材安装,关于电梯内地面石材和门头石材未安装,故不能确认万龙公司完成了80000元的8个消防电梯的石材供应及安装,该部分的价款,双方没有补充约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已安装部分价款60000元。宏辉酒店提出的消防电梯没有安装不存在消防电梯的石村安装费用8万元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万龙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即石材厚度没有达到约定的1.8厘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宏辉酒店同意减少价款,一审法院酌情减少价款60000元。综上,宏辉酒店尚欠万龙公司的货款170138元,应当予以支持。因万龙公司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宏辉酒店未履行付款义务,对万龙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上诉人万龙公司与被上诉人宏辉酒店在本院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万龙公司提出修建了134个茶水台,宏辉酒店对此未予否认,只是提出合同没有约定,但也未约定不做。本院二审对一审所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万龙公司要求八个消防电梯按照八万元予以计算是否合理。二、万龙公司主张石材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支付六万元相应款项能否得到支持。三、万龙公司主张宏辉酒店支付修建茶水台费用24120元能否得到支持。关于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对增加八个消防电梯的石材及安装价款为80000元的约定没有异议。因规划原因,八个消防电梯没有安装,针对电梯内地面及电梯门头也没有安装石材,只是对其余部分进行石材安装,万龙公司并无证据证实所耗石材和人工超出了约定的价款,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已安装部分酌情认定价款6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二,宏辉酒店与万龙公司签订《石材供货合同书》,由万龙公司提供墙面、地面、窗台、沐浴房等地方的石材,并进行安装,合同约定石材为“1.8厘米厚,新西米为主材”。从合同来看,万龙公司提供的石材不得低于1.8厘米厚度。宏辉酒店提供给万龙公司的施工图材料表中亦对相关石材的名称及厚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地面石材为20毫米厚、卫生间沐浴房墙面石材为20毫米厚。合同履行过程中,宏辉酒店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万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提出石材存在厚度不够等问题,一审法院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一审庭审中,万龙公司认可窗台、门槛、沐浴房地面等处的石材只有1.5厘米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石材厚度。万龙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现万龙公司无证据证实其提供的石材均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一审法院对此酌情减少价款6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三,万龙公司主张宏辉酒店支付修建茶水台费用2412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茶水台修建无明确约定,但该茶水台属酒店房间必备设施,属增加项目。宏辉酒店在本案审理中并未否认万龙公司修建茶水台的事实,万龙公司完成茶水台的修建,现双方对此无具体结算,综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宏辉酒店向万龙公司支付20000元茶水台费用。故宏辉酒店还应支付万龙公司的款项为190138元。综上,万龙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2021)湘06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二、由岳阳宏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湖南万龙石业有限公司支付19013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湖南万龙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97元,由岳阳宏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湖南万龙石业有限公司10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岳阳宏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2元,湖南万龙石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胡铁霞审 判 员 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许 进书 记 员 潘 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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