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红、陈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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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014号案件名称
袁晓红、陈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袁晓红;陈博;刘彦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014号 原告:刘彦龙,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村民,现住富县口,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197322101610628197302021945被告:陈博,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富平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袁晓红,男,约45岁,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198392610527198309022716原告刘彦龙与被告陈博、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4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彦龙因无法提供被告陈博、袁晓红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于202162021年9月2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龙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0元,减半收取87525元,由原告刘彦龙承担。 审 判 员 张桂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 建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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