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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晓红、陈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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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014号
  • 案件名称

    袁晓红、陈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袁晓红;陈博;刘彦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014号 原告:刘彦龙,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村民,现住富县口,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197322101610628197302021945被告:陈博,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富平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袁晓红,男,约45岁,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198392610527198309022716原告刘彦龙与被告陈博、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4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彦龙因无法提供被告陈博、袁晓红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于202162021年9月2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龙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0元,减半收取87525元,由原告刘彦龙承担。  审  判  员   张桂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  建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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