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刁俊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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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57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刁俊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俊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571号 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3号魅力晶城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0852786D。法定代表人:吴朝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崇维,系原告职工。 被告:刁俊平,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刁俊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津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禹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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