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郑志忠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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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执106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郑志忠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郑志忠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负责人:胡文勇,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郑志忠,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被执行人郑志忠银行卡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郑志忠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欠款本金149993.36元、利息25099.65元、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427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1429.01元;被执行人郑志忠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郑志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志忠承担执行费26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志忠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郑志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志忠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81429.01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李处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马雪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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