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飞与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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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259号案件名称
张元飞与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元飞;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259号 原告:张元飞,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桥北苑2号负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5919805Q。法定代表人:马建,职务不详。原告张元飞与被告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元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元飞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飞撤回对被告重庆境界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元飞负担。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文韵 书 记 员 肖 杰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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