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艳、蒋彩文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保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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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保511号案件名称
唐丽艳、蒋彩文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唐丽艳;蒋彩文;邓艳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保511号申请人:唐丽艳,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申请人:蒋彩文,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邓艳君,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唐丽艳与被申请人蒋彩文、邓艳君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393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湘1103民初4393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该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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