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爱玉、刘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182执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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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725号案件名称
诸爱玉、刘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诸爱玉;刘海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182执1725号诸爱玉、刘海平:申请执行人诸爱玉与被执行人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182民初188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诸爱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海平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1725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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