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定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422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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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422执843号案件名称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定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定强;温河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42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G18914317W,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梁铭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正操,系该行授信管理部职员。被执行人连定强,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执行人温河英,女,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关于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埔农商行)与连定强、温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422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连定强、温河英自愿于2021年8月20日前向原告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逾期还款本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82元,原、被告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三农农商(2018)借字第0530-20号]。但被告连定强、温河英如在2021年8月20日前到期未还款或在继续履行合同期间有任一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则原告有权解除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三农农商(2018)借字第0530-20号],并就实欠的所有借款本息和582元案件受理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大埔县(无杂间)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连定强、温河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大埔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埔农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422执8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李其武审判员 陈畅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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