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裕益卫浴玻璃厂、佛山市禅城区凯立港洁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48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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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4857号之一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裕益卫浴玻璃厂、佛山市禅城区凯立港洁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裕益卫浴玻璃厂;佛山市禅城区凯立港洁具厂;李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4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裕益卫浴玻璃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羊额村委会泰安路北78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905137763。经营者:李金月。委托执行代理人:欧阳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凯立港洁具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风林路226号厂区自编六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1JWD78Q。经营者:李凯。被执行人:李凯,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一、裁判情况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裕益卫浴玻璃厂与佛山市禅城区凯立港洁具厂、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604民初21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执行情况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854.64元及违约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1259元,保全费1074元,合计2333元。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7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2.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凯名下有河南省鹤壁市淇县鹤淇大道北段西侧天鹏晟景小区4号楼1单元5-6层506号房(预告登记)。本院已委托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调查及查封,淇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回复本院,由于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委托暂停办理。待当地工作恢复正常后,再委托当地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登记查封。3.本院以130000元为额度,对被执行人李凯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94355755912)及中国工商银行(2013021901022958916)账户,以及财付通账户([email protected])进行冻结,上述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不予扣划。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若需对上述账户续行冻结,请于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向本院送达书面申请。除此,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凯立港洁具厂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经营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通过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三、结案方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48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东亚审 判 员 钟松毓审 判 员 黄**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卓辉书 记 员 郑林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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