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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征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0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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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0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叶征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叶征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013号之一 被执行人:叶征,男,1966年07月0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叶征盗窃罪的(2015)衢刑初字第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涉财产部分执行,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叶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叶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缴纳罚金15000元。但被执行人叶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叶征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叶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叶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叶征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征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1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周瑞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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